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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运作危险化学品需要在劳动安全与环保部门分别进行登记与许可。2013年10月依据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由中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场厂劳动安全部门)公告之《危险化学品目录》修改草案,预计相关部会完成最后一批收录物质之商讨后,将在2015年年初正式公告。《危险化学品目录》以GHS第四版分类标准作为危险化学品之认定标准,依据先前之草案,将把毒性与剧毒化学品清单合并,更新为最新目录,一共收录2,936项化学品,为中国危害性化学品管理规范的基础。
中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依据GHS化学品全球分类及标示调和制度第四版,要求危险化学品进入中国市场须先检具安全资料表安全资料表(SDS)与标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之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为落实登记制度,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订定《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22号),要求危险化学品及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之制造商与使用者办理登记。此外企业进出口经列为严格限制进出口的危险化学品前,应事先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并凭相关证件到海关办理验放手续。
参考资料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
参考资料来源国际化学品法规电子短讯03-104.01.27
经济部工业局REACH宣导网站:http://www.chemexp.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