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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於2009年1月20日公告「化学物质和混合物分类、标示与包装法规 (Regulation (EC) No. 1272/2008 on classification, labelling and packaging of chemical substances and mixtures,简称CLP法规)」,该法规主要系以联合国GHS为基础的化学品分类及标示系统,纳入REACH法规(EC No 1907/2006 (REACH),调和并取代旧有的化学品分类及标示指令-危险物质指令(Dangerous Substance Directive,DSD,67/548/EEC)、危险制剂指令(Dangerous Preparation Directive,DPD,1999/45/EC)。
CLP法规与旧有分类标示系统主要差异,包括产品分类结果的危害图示及警示等相关用语,以及安全资料表之格式,且CLP法规的危害分类标准较为严格。2015年6月1日起,进入欧盟市场的混合物化学品,应提供如下图左的白底红框危害图示,警示语及危害警告讯息。
欧 盟化学品供应厂商须依CLP规范分类、标示、包装其物质及混合物,其适用对象包括:物质或混合品制造商、进口商、特定成品制造商、下游使用者(包括重新 填料及再次进口的厂商)、经销商(包含零售商)。此外危害性物质第一次进入市场前,其供应商应於一个月内向ECHA通报其物质分类结果及标示内容。经进口 之物质或其相关混合物应於进入欧盟税境起的一个月内完成通报。
CLP规范重要施行期程
- 2010年年底起企业须向ECHA通报分类结果与标示(C&L Inventory)。
- 2010年12月1日以前,物质重新分类完成。
- 2015年6月1日起,混合物重新分类完成。
- 安全资料表符合CLP(与REACH)规范
我 国「职业安全卫生法」於2013年7月3日经总统令修正公布,台湾GHS三阶段危害物质总计3,171种已於2015年1月1日起全面强制执行,其他符 合「国家标准15030化学品分类及标示系列」具有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之化学物质,自2016年1月1日起须全面符合GHS规定,意即自2016年1月 1日起,我国工作场所化学物质之分类及标示,将全面采行GHS制度,事业单位得於2016年12月31日以前,并用新旧标示及通识措施。台湾GHS法规之 施行与国际调和有助於企业打开欧盟及全球市场,经济部工业局提醒您进入欧盟之混合物化学品CLP因应过渡期即将结束,2015年6月1日起将须符合CLP 法规之分类与标示等规定,敬请多加利用ECHA现有之辅助工具与参考资料,并加以善用我国GHS之实施基础,以避免不符规定之可能市场商机损失或供应链沟 通间不必要之困难。
参考指引与工具:
参考资料来源国际化学品法规电子短讯23-104.05.28经济部工业局REACH宣导网站:http://www.chemexp.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