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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CLP法规 6月1日起混合物分类标示全面实施 2015-05-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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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化学总署(ECHA)自2009年以来评估了近15,000份之注册档案,确保公司提供可靠的化学品危害资讯,以维护欧盟境内的化学品安全。ECHA已在2019年将注册档案合规性的比例由5%提高至20%,目前15,000份之注册档案占所有档案21%,已达到了其法定的注册评估目标,ECHA也特别针对每年注册吨数较大(100吨以上)之档案进行了30%以上的……【更多资讯】参考资料来源国际化学品法规电子短讯 4-113.4.29. http://www.swissreach.tw/hot_490278.html 欧盟发布化学品指标框架 追踪安全与永续化学品的发展进程 2024-05-06 2024-05-07 202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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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连结:http://echa.europa.eu/web/guest/support/mixture-classificati ...

欧盟於2009年1月20日公告「化学物质和混合物分类、标示与包装法规 (Regulation (EC) No. 1272/2008 on classification, labelling and packaging of chemical substances and mixtures,简称CLP法规)」,该法规主要系以联合国GHS为基础的化学品分类及标示系统,纳入REACH法规(EC No 1907/2006 (REACH),调和并取代旧有的化学品分类及标示指令-危险物质指令(Dangerous Substance Directive,DSD,67/548/EEC)、危险制剂指令(Dangerous Preparation Directive,DPD,1999/45/EC)。

CLP法规与旧有分类标示系统主要差异,包括产品分类结果的危害图示及警示等相关用语,以及安全资料表之格式,且CLP法规的危害分类标准较为严格。2015年6月1日起,进入欧盟市场的混合物化学品,应提供如下图左的白底红框危害图示,警示语及危害警告讯息。

欧 盟化学品供应厂商须依CLP规范分类、标示、包装其物质及混合物,其适用对象包括:物质或混合品制造商、进口商、特定成品制造商、下游使用者(包括重新 填料及再次进口的厂商)、经销商(包含零售商)。此外危害性物质第一次进入市场前,其供应商应於一个月内向ECHA通报其物质分类结果及标示内容。经进口 之物质或其相关混合物应於进入欧盟税境起的一个月内完成通报。

CLP规范重要施行期程

  • 2010年年底起企业须向ECHA通报分类结果与标示(C&L Inventory)。
  • 2010年12月1日以前,物质重新分类完成。
  • 2015年6月1日起,混合物重新分类完成。
  • 安全资料表符合CLP(与REACH)规范

我 国「职业安全卫生法」於2013年7月3日经总统令修正公布,台湾GHS三阶段危害物质总计3,171种已於2015年1月1日起全面强制执行,其他符 合「国家标准15030化学品分类及标示系列」具有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之化学物质,自2016年1月1日起须全面符合GHS规定,意即自2016年1月 1日起,我国工作场所化学物质之分类及标示,将全面采行GHS制度,事业单位得於2016年12月31日以前,并用新旧标示及通识措施。台湾GHS法规之 施行与国际调和有助於企业打开欧盟及全球市场,经济部工业局提醒您进入欧盟之混合物化学品CLP因应过渡期即将结束,2015年6月1日起将须符合CLP 法规之分类与标示等规定,敬请多加利用ECHA现有之辅助工具与参考资料,并加以善用我国GHS之实施基础,以避免不符规定之可能市场商机损失或供应链沟 通间不必要之困难。

参考指引与工具:

  1. 欧盟CLP规范
  2. 标示与包装指引
  3. 混合物分类指引
  4. C&L Inventory
参考资料来源国际化学品法规电子短讯23-104.05.28
经济部工业局REACH宣导网站:
http://www.chemexp.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