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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国际劳工组织(ILO)的统计,六成职业病与化学危害相关,全球各国希望藉由调和化学品分类、标示及安全资料表,传递使用者全球一致之物理性危害、健康及环境危害警告讯息,以避免不当接触之危害。
台湾配合联合国2008年推动GHS时程及各国推动之进展,於2007年10月19日依GHS分类及标示规范,发布「危险物与有害物标示及通识规则」,并 於2013年7月3日将原「劳工安全卫生法」修法并更名为「职业安全卫生法」,其所属的「危险物与有害物标示及通识规则」亦配合修正部分条文,名称修正为 「危害性化学品标示及通识规则」。「危害性化学品标示及通识规则」,采分阶段方式施行。目前除部分危害分类逻辑,我国CNS 15030已采用联合国2011年之第四版紫皮书内容编修。而欧盟会员国亦透过立法程序拟定CLP规范导入GHS,并於2009年公告,使之具法律效力, 此外,欧盟CLP透过第四次的技术程序修正案(4th ATP),采纳联合国2011年之第四版紫皮书内容,规范物质自2010年12月1日起适用,化学物质与混合物於2015年6月1日起全面施行。虽然各国 GHS都是在联合国GHS分类及标示规范统一之基础下发展,但在GHS 紫皮书每两年更新一次,及各国整合其既有之规范及本土考量之需求下,各国GHS制度於是发展出不同的要求,以下便针对欧盟CLP法规特殊的标示与危害分类 因应需求为您作介绍。
CLP危害分类
透过GHS的元件建构原则,欧盟主管机关得以在CLP规范中导入适当的危害分类,欧盟CLP目前采用所有GHS的危害分类,但CLP规范系以旧制分类及标 示作为基础,因此特别保留了「对臭氧层有害」危险级别,并剔除部分危害级别。联合国2011年第四版的紫皮书亦新增臭氧层危害分类。
CLP的其他特定的标示与包装原则。
- 物质及混合物的小包装规范(CLP规范第29条)
- 危害警告讯息增补(CLP规范附录II第1部分)
- 特定混合物-危害警告讯及标示增补(CLP规范附录II第2部分)
- 儿童安全装置且/或危险触觉警示((child-resistant fastenings and/or tactile warnings)(CLP规范附录II第3部分)
- 植物保护产品: CLP规范设置植物保护产品之标示规范,要求产品除了符合Directive 91/414/EEC之外,同时应附上:EUH401为避免对人体健康及环境造成风险,使用时应遵循指示。
参考资料
- Comparison of EU CLP with UN GHS
- Guidance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CLP Criteria
- Introductory Guidance on the CLP Regulation
参考资料来源国际化学品法规电子短讯24-104.06.05
经济部工业局REACH宣导网站:http://www.chemexp.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