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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化学总署於6月15日新增两项高度关切物质(SVHC)。一项是含有超过0.3%邻苯二甲酸二己酯(dihexyl phthalate)的烷基酯,因其所产生的生殖毒性特性而被纳入SVHC候选清单。这类物质多用於作为塑化剂或润滑剂,范围包括接著、涂装、建材、缆线 等用途。另一项物质则因其非常持久性和非常生物蓄积性(vPvB)特性而被纳入清单,其主要用途是作为香味原料"karanal"的主要成分。新增此两项 SVHC后,截至2015年6月15日总共已有163项SVHC物质。
成品中高度关切物质
自列入高度关切物质清单日起,欧盟或EEA区域的成品供应商,其成品含有高度关切物质浓度达0.1% (w/w)以上时,应主动或应顾客要求(於要求的45日内),提供成品安全使用的相关资讯,至少应提供物质之名称。此外欧盟或EEA的成品制造商与进口商 其成品含有高度关切物质,而且满足以下条件时,有义务向ECHA通报:
- 物质是列入授权候选清单的高度关切物质(第57条);且
- 个别制造商或进口商成品中的物质年总量超过1吨;且
- 物质在成品中的浓度超过0.1%(W/W);且
- 成品正常或合理预期使用,包括弃置时,无法排除人体与环境暴露於高度关切物质之下
成品中高度关切物质通报(notification)自2011年起生效,新的高度关切物质经公告6个月后应向主管机关通报。而且当成品正常或合理预期使 用,包括弃置时,无法排除人体与环境对於高度关切物质之暴露时,制造商或进口商必须提供适当的成品指示说明。通报资讯包括公司名称、物质辨识、分类、标示 资讯,以及物质在成品中的用途与成品本身用途的描述。不过如果该成品使用用途已经注册的话,则可免除通报,所以厂商计画通报前,应先向供应商且/或贸易伙 伴确认成品用途是否已经注册。
物质
物质列入高度关切物质清单起,其欧盟EEA供应商必须提供消费者安全资料表。
混合物
物质列入高度关切物质清单起,若其混合物非Directive 1999/45/EC所分类之危险物时,但因产品接受者之提出要求且有下列情形者,混合物供应商应提供SDS:
- 个别浓度≥1%(w/w)之非气体混合物或个别浓度≥0.2(v/v)之气体混合物,且其中至少有1物质具健康或环境危害风险;或
- 个别浓度≥1%(w/w)之非气体混合物,且其中至少有1物质属PBT或vPvB。
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来源国际化学品法规电子短讯25-104.06.16经济部工业局REACH宣导网站:http://www.chemexp.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