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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院判决SVHC於成品中确认规则 须以成品中各零件作为计算基准2015-1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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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化学总署(ECHA)自2009年以来评估了近15,000份之注册档案,确保公司提供可靠的化学品危害资讯,以维护欧盟境内的化学品安全。ECHA已在2019年将注册档案合规性的比例由5%提高至20%,目前15,000份之注册档案占所有档案21%,已达到了其法定的注册评估目标,ECHA也特别针对每年注册吨数较大(100吨以上)之档案进行了30%以上的……【更多资讯】参考资料来源国际化学品法规电子短讯 4-113.4.29. http://www.swissreach.tw/hot_490278.html 欧盟发布化学品指标框架 追踪安全与永续化学品的发展进程 2024-05-06 2024-05-07 202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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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连结:http://curia.europa.eu/jcms/upload/docs/application/pdf/2015 ...

欧盟法院判定案例之成品中0.1 %SVHC通报限值适用所有成品中的零件,法院判决表示没有必要为了区分复杂成品以及其组成零件单一存在的情境而特别解释,须以零件为基础来评估其适法 性。这项决定将反驳ECHA指引中说明的成品确认要求,并支持较严格认定成品的说法。ECHA会依这项判决修订其指引内容,而这项决定更影响非欧盟境内之 零件之供应商,成品输入商将要求台湾零件供应商负起SVHC确认责任。

根据REACH法规第7(2)条,个别制造商或进口商,如成品中物质之年总量超过1吨,且物质的重量百分浓度大於0.1%时,「制造或进口商」须向欧洲化 学总署通报。第33条要求,符合上述情况的成品「供应商」必须「通知」成品使用者,且於消费者提出要求的45日内提供相关资讯。

整体而言法院判决并未针对含有多个成品的复杂产品提出定义,这表示没有必要将成品区分为属於产品零件的成品或是个别成品。因此产品中的每个成品零件,在符合0.1 %SVHC通报限值时就必须完成通报与提供资讯的责任。

制造、进口、供应商之责任

法院表示产品制造商,对其所制造或组装的成品,依法须通报,但其成品系由第三方制造时,第三方同样需对其所制造或组装之成品进行通报。

欧盟进口商,进口含有多个成品零件的产品时,会被视为产品中成品零件的进口商,并需要主动与其国际供应链中零件供应商取得相关SVHC确认资料。此外,法院表示虽然欧盟进口商向非欧供应商取得物质资讯会面临困难,但不会因此调整这项规定。

「供应商」必须提供资讯给产品使用者或消费者的这项规范(亦即告知,communication),并非仅适用制造商或进口商,当人员将成品提供给第三方 时,供应链中的所有事业体(operators)即适用这项规范,因此当所提供的产品含有的成品零件,符合0.1 %SVHC通报限值时就必须完成提供使用者或消费者相关资讯,至少必须提供物质名称。

此项欧盟法庭的判决再次确立供应链间SVHC之重要性与其复杂度,并统一后续成品中SVHC以各零件进行重量百分比浓度之确认,我国出口厂商应当再次检视法规之适用性,并调整相关因应策略,以完成供应链之沟通,积极符合欧盟REACH法规。

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来源国际化学品法规电子短讯40-104.10.21
经济部工业局REACH宣导网站:
http://www.chemexp.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