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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法院判定案例之成品中0.1 %SVHC通報限值適用所有成品中的零件,法院判決表示沒有必要為了區分複雜成品以及其組成零件單一存在的情境而特別解釋,須以零件為基礎來評估其適法 性。這項決定將反駁ECHA指引中說明的成品確認要求,並支持較嚴格認定成品的說法。ECHA會依這項判決修訂其指引內容,而這項決定更影響非歐盟境內之 零件之供應商,成品輸入商將要求台灣零件供應商負起SVHC確認責任。
根據REACH法規第7(2)條,個別製造商或進口商,如成品中物質之年總量超過1噸,且物質的重量百分濃度大於0.1%時,「製造或進口商」須向歐洲化 學總署通報。第33條要求,符合上述情況的成品「供應商」必須「通知」成品使用者,且於消費者提出要求的45日內提供相關資訊。
整體而言法院判決並未針對含有多個成品的複雜產品提出定義,這表示沒有必要將成品區分為屬於產品零件的成品或是個別成品。因此產品中的每個成品零件,在符合0.1 %SVHC通報限值時就必須完成通報與提供資訊的責任。
製造、進口、供應商之責任
法院表示產品製造商,對其所製造或組裝的成品,依法須通報,但其成品係由第三方製造時,第三方同樣需對其所製造或組裝之成品進行通報。
歐盟進口商,進口含有多個成品零件的產品時,會被視為產品中成品零件的進口商,並需要主動與其國際供應鏈中零件供應商取得相關SVHC確認資料。此外,法院表示雖然歐盟進口商向非歐供應商取得物質資訊會面臨困難,但不會因此調整這項規定。
「供應商」必須提供資訊給產品使用者或消費者的這項規範(亦即告知,communication),並非僅適用製造商或進口商,當人員將成品提供給第三方 時,供應鏈中的所有事業體(operators)即適用這項規範,因此當所提供的產品含有的成品零件,符合0.1 %SVHC通報限值時就必須完成提供使用者或消費者相關資訊,至少必須提供物質名稱。
此項歐盟法庭的判決再次確立供應鏈間SVHC之重要性與其複雜度,並統一後續成品中SVHC以各零件進行重量百分比濃度之確認,我國出口廠商應當再次檢視法規之適用性,並調整相關因應策略,以完成供應鏈之溝通,積極符合歐盟REACH法規。
參考資料
參考資料來源國際化學品法規電子短訊40-104.10.21經濟部工業局REACH宣導網站:http://www.chemexp.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