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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符合欧盟REACH法规要求,设立於欧盟的进口商必须与非欧业者指定之唯一代理人,合作进行注册、标示,完成法规要求。欧盟REACH规范年总量在 1 公吨或以上的物质须於2018年6月1日前进行注册。欧盟REACH法规与CLP适用范围包括设立於欧盟与欧洲经济区 ( EEA ) 成员国冰岛、列支敦士登和挪威之业者。…【更多资讯】
参考资料来源国际化学品法规电子短讯08-106.03.30
经济部工业局REACH宣导网站:http://www.chemexp.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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