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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符合歐盟REACH法規要求,設立於歐盟的進口商必須與非歐業者指定之唯一代理人,合作進行註冊、標示,完成法規要求。歐盟REACH規範年總量在 1 公噸或以上的物質須於2018年6月1日前進行註冊。歐盟REACH法規與CLP適用範圍包括設立於歐盟與歐洲經濟區 ( EEA ) 成員國冰島、列支敦士登和挪威之業者。…【更多資訊】
參考資料來源國際化學品法規電子短訊08-106.03.30
經濟部工業局REACH宣導網站:http://www.chemexp.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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