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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资讯交换论坛(SIEF)的其中一个重大目标就是针对分类和标示部分达成共识。此项分类标示共识必须由欧盟境内的制造商或进口商在2011 年1 月3日前向.欧洲化学总署(ECHA)进行通报。
如2010.9.14 之CLP FAQ 4.1提及, 只要於2010年11月30日前完成注册之物质, 因提交之注册技术档案将被视为已包含通报资讯, 所以毋须於2011年1月3日通报期限前再进行通报. 但仍需执行来自LR(领导注册者)提供标示分类共识资讯之SDS更新.
符合於2011.1.3通报期限前必须完成CLP通报要求的物质:
1. 每年输欧超过1吨以上符合(预)注册的化学物质
2. 依CLP分类标准具危害性物质(无吨数大小之限制)
3. 符合67/548/EC危害物质指令(DSD)的化学物质以及1999/45/EC危害混合物指令(DPD)的混合物
参考资料: 2010.9.14 CLP FAQ 4.1
SWISSREACH TAIWAN 201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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