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REACH法规第八条规定非欧盟厂商可指定唯一代理人(Only Representative,或称OR)代为执行义务,OR身分必须为欧盟境内之自然人或法人,具备实际处理该物质和相关资讯的背景与经验,能提供并更 新输入物质數量、下游买受人资讯、安全资料表更新资料,以及递交相关物质档案等;我国输欧厂商若未於欧盟经济体内设立分公司,大多均付费委托专业OR来履 行REACH义务。
自2007年REACH法规上路以来,依据REACH法规第八条规定,接受委任成为OR的代表代为执行下列等主要业务:
- 负责递交委任人之物质预注册/注册号码
- 代表依据法规第28条执行预注册及第6条执行注册工作
- 递交档案及OR资讯给欧洲化学总署(ECHA)
- 建立与ECHA当局的相关基本沟通(含其所属成员国)
- 寻找适当的物质交换论坛(SIEF), 包括适当的物质辨识
- 定期与委任人的REACH业务负责人沟通
- 回覆来自ECHA的请求并适当地转知委任人
- 依据REACH法规第36条为履行OR责任所有的资讯,OR须保有包括安全资料表、进口到欧盟及顾客售出的数量资讯、注册档案等资讯至少10 年的时间
- 依据法规第36条规定,当ECHA或其所属成员国要求时无延迟地递交相关资讯
- 每年定期告知每位委任人的进口商进口数量以及遵循REACH法规物质与吨数级距的统计。
唯一代理人对我国厂商在符合REACH法规上相当关键与重要,经济部工业局提醒厂商与委任的OR密切沟通以确保相关适法义务与期程。
参考资料来源国际化学品法规电子短讯29-102.07.01经济部工业局REACH宣导网站:http://www.chemexp.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