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REACH法規第八條規定非歐盟廠商可指定唯一代理人(Only Representative,或稱OR)代為執行義務,OR身分必須為歐盟境內之自然人或法人,具備實際處理該物質和相關資訊的背景與經驗,能提供並更 新輸入物質數量、下游買受人資訊、安全資料表更新資料,以及遞交相關物質檔案等;我國輸歐廠商若未於歐盟經濟體內設立分公司,大多均付費委託專業OR來履 行REACH義務。
自2007年REACH法規上路以來,依據REACH法規第八條規定,接受委任成為OR的代表代為執行下列等主要業務:
- 負責遞交委任人之物質預註冊/註冊號碼
- 代表依據法規第28條執行預註冊及第6條執行註冊工作
- 遞交檔案及OR資訊給歐洲化學總署(ECHA)
- 建立與ECHA當局的相關基本溝通(含其所屬成員國)
- 尋找適當的物質交換論壇(SIEF), 包括適當的物質辨識
- 定期與委任人的REACH業務負責人溝通
- 回覆來自ECHA的請求並適當地轉知委任人
- 依據REACH法規第36條為履行OR責任所有的資訊,OR須保有包括安全資料表、進口到歐盟及顧客售出的數量資訊、註冊檔案等資訊至少10 年的時間
- 依據法規第36條規定,當ECHA或其所屬成員國要求時無延遲地遞交相關資訊
- 每年定期告知每位委任人的進口商進口數量以及遵循REACH法規物質與噸數級距的統計。
唯一代理人對我國廠商在符合REACH法規上相當關鍵與重要,經濟部工業局提醒廠商與委任的OR密切溝通以確保相關適法義務與期程。
參考資料來源國際化學品法規電子短訊29-102.07.01經濟部工業局REACH宣導網站:http://www.chemexp.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