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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HS2法規面面觀 REACH法規管轄重疊問題獲解套 2014-08-15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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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化學總署(ECHA)自2009年以來評估了近15,000份之註冊檔案,確保公司提供可靠的化學品危害資訊,以維護歐盟境內的化學品安全。ECHA已在2019年將註冊檔案合規性的比例由5%提高至20%,目前15,000份之註冊檔案佔所有檔案21%,已達到了其法定的註冊評估目標,ECHA也特別針對每年註冊噸數較大(100噸以上)之檔案進行了30%以上的……【更多資訊】參考資料來源國際化學品法規電子短訊 4-113.4.29. http://www.swissreach.tw/hot_490278.html 歐盟發布化學品指標框架 追蹤安全與永續化學品的發展進程 2024-05-06 2024-05-07 202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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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http://www.chemexp.org.tw/content/law/LawDetail.aspx?id=113

六大限制物質

根據RoHS2,會員國必須確保歐盟市場中的電子電機產品(EEE),包括修理、重複使用、更新升級使用之電纜與零件,其中下列物質之重量在均質物質(homogeneous materials)中,不得超過最大容許濃度(MCV)。

  • 鉛 Lead (0,1 %)
  • 汞 Mercury (0,1 %)
  • 鎘 Cadmium (0,01 %)
  • 六價鉻 Hexavalent chromium (0,1 %)
  • 多溴聯苯 Polybrominated biphenyls (PBB) (0,1 %)
  • 多溴二苯醚 Polybrominated diphenyl ethers (PBDE) (0,1 %)

而「均質物質」係指相同組成的物質;或物質組合無法以機械方式(例如鬆開螺絲、裁切),分離分割。例如電腦螢幕的塑膠外殼、電纜內的銅線、焊點的焊接部份。最大容許濃度(MCV)適用個別「均質物質」,而非整個產品。

11項管制產品類型

RoHS2附錄2列有11項EEE產品管制類型,包括RoHS1管制之所有EEE產品,加上醫療器材與監控儀器,以及所有未明定排除之EEE產品。不過 RoHS2設置有豁免條款,分別列於附錄3與附錄4,附錄3為一般排除範圍,附錄4係針對醫療器材與監控儀器之特定排除條款。排除條件具時間限制,企業應 注意附錄說明。原RoHS1管轄範圍之EEE產品,自2013年2月2日起須符合RoHS2,其餘EEE產品分類則分階段適用RoHS2規範。

符合性評估

除了延伸物質限制範圍,RoHS2導入EEE產品符合性評估與CE Marking 安全認證標示的規範。企業須依循內部製程控制,依規定進行符合性評估,並提供產品符合相關指令與RoHS2之符合性聲明書(DoC),以及技術證明文件。 RoHS2加入CE安全認證標示體系,這表示貼有CE標示的產品符合相關歐盟指令,例如LVD(低電壓指令)、EMC(電磁相容指令),以及RoHS2。

物質限制範疇審查

RoHS2法規要求歐盟執委會於2014年7月22日以前完成RoHS2法規範疇審查與限制物質審查,目前接受審查的包括4項優先物質:DEHP、 BBP、DBP、DIBP。根據相關報告指出,下一階段可能列入限制評估的物質為PVC,其次為中鏈氯化石蠟(MCCPs)、三氧化二銻與四溴雙酚 -A(TBBPA)。

法規管轄重疊協調辦法

REACH與CLP法規主管機關(Caracal)已於2014年七月簽署REACH法規共識協調文件,提供REACH法規與ROHS2管轄重疊之協調辦法,內容包括:

REACH法規提案列入限制之物質,已經列於RoHS附錄2(限制使用)時,屬於RoHS列管範圍內,含有該物質的EEE得排除於REACH的限制提案,避免法規重複。

提案列入RoHS附錄2(限制)的新物質已列於REACH法規附錄17限制清單,含有該物質的所有產品,以及EEE成品已受到REACH限制時,該物質得排除於RoHS附錄2之限制候選物質。如遇特殊情況須以RoHS2進行嚴格控管時,應修訂REACH附錄17,將該EEE產品自REACH限制範圍中移除,並加註該物質之EEE用途業經RoHS2管制。

置於市場成品中的特定物質即將被提案進入高度關切物質辨識程序,且該物質尚未受ROHS法規明確限制者,REACH法規得限制該物質,如果未來物質也列於ROHS法規附錄2時,應修訂REACH限制範疇,排除物質的EEE產品用途。反之亦然,假如社經評估結果顯示物質的EEE產品用途適合以REACH法規加以限制時,亦可修訂ROHS附錄。

提案列入REACH附錄14授權清單之物質,已列於RoHS附錄2限制清單中。此時如果RoHS法規沒有提供企業申請限制豁免,含有限用物質的EEE將排除於授權清單之外。不過若是RoHS提供限制豁免申請時(僅限符合豁免條件者),含有該物質的EEE得置於市場,並應遵守REACH授權規範。

RoHS 提案列入限制之物質已列於REACH法規附錄14授權清單中,如果RoHS限制規範沒有豁免條款時,REACH授權規範適用使用該物質的EEE製造商,但在RoHS規範的限制下,該產品不得進入歐盟市場。如果RoHS限制規範設有豁免條款時,應遵守REACH授權規範,評估符合豁免條件物質繼續使用之附加價值

物質尚未列於REACH法規附錄14,也不受RoHS限制。物質可進入列入REACH授權清單之法規程序,待RoHS能有效控管風險時,設置含有該物質EEE豁免條款,或暫緩物質進入REACH授權清單與列入RoHS附錄2,評估法規程序期程。

參考資料


參考資料來源國際化學品法規電子短訊35-103.8.15

經濟部工業局REACH宣導網站:http://www.chemexp.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