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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限制物质
根据RoHS2,会员国必须确保欧盟市场中的电子电机产品(EEE),包括修理、重复使用、更新升级使用之电缆与零件,其中下列物质之重量在均质物质(homogeneous materials)中,不得超过最大容许浓度(MCV)。
- 铅 Lead (0,1 %)
- 汞 Mercury (0,1 %)
- 镉 Cadmium (0,01 %)
- 六价铬 Hexavalent chromium (0,1 %)
- 多溴联苯 Polybrominated biphenyls (PBB) (0,1 %)
- 多溴二苯醚 Polybrominated diphenyl ethers (PBDE) (0,1 %)
而「均质物质」系指相同组成的物质;或物质组合无法以机械方式(例如松开螺丝、裁切),分离分割。例如电脑萤幕的塑胶外壳、电缆内的铜线、焊点的焊接部份。最大容许浓度(MCV)适用个别「均质物质」,而非整个产品。
11项管制产品类型
RoHS2附录2列有11项EEE产品管制类型,包括RoHS1管制之所有EEE产品,加上医疗器材与监控仪器,以及所有未明定排除之EEE产品。不过 RoHS2设置有豁免条款,分别列於附录3与附录4,附录3为一般排除范围,附录4系针对医疗器材与监控仪器之特定排除条款。排除条件具时间限制,企业应 注意附录说明。原RoHS1管辖范围之EEE产品,自2013年2月2日起须符合RoHS2,其余EEE产品分类则分阶段适用RoHS2规范。
符合性评估
除了延伸物质限制范围,RoHS2导入EEE产品符合性评估与CE Marking 安全认证标示的规范。企业须依循内部制程控制,依规定进行符合性评估,并提供产品符合相关指令与RoHS2之符合性声明书(DoC),以及技术证明文件。 RoHS2加入CE安全认证标示体系,这表示贴有CE标示的产品符合相关欧盟指令,例如LVD(低电压指令)、EMC(电磁相容指令),以及RoHS2。
物质限制范畴审查
RoHS2法规要求欧盟执委会於2014年7月22日以前完成RoHS2法规范畴审查与限制物质审查,目前接受审查的包括4项优先物质:DEHP、 BBP、DBP、DIBP。根据相关报告指出,下一阶段可能列入限制评估的物质为PVC,其次为中链氯化石蜡(MCCPs)、三氧化二锑与四溴双酚 -A(TBBPA)。
法规管辖重叠协调办法
REACH与CLP法规主管机关(Caracal)已於2014年七月签署REACH法规共识协调文件,提供REACH法规与ROHS2管辖重叠之协调办法,内容包括:
REACH法规提案列入限制之物质,已经列於RoHS附录2(限制使用)时,属於RoHS列管范围内,含有该物质的EEE得排除於REACH的限制提案,避免法规重复。
提案列入RoHS附录2(限制)的新物质已列於REACH法规附录17限制清单,含有该物质的所有产品,以及EEE成品已受到REACH限制时,该物质得排除於RoHS附录2之限制候选物质。如遇特殊情况须以RoHS2进行严格控管时,应修订REACH附录17,将该EEE产品自REACH限制范围中移除,并加注该物质之EEE用途业经RoHS2管制。
置於市场成品中的特定物质即将被提案进入高度关切物质辨识程序,且该物质尚未受ROHS法规明确限制者,REACH法规得限制该物质,如果未来物质也列於ROHS法规附录2时,应修订REACH限制范畴,排除物质的EEE产品用途。反之亦然,假如社经评估结果显示物质的EEE产品用途适合以REACH法规加以限制时,亦可修订ROHS附录。
提案列入REACH附录14授权清单之物质,已列於RoHS附录2限制清单中。此时如果RoHS法规没有提供企业申请限制豁免,含有限用物质的EEE将排除於授权清单之外。不过若是RoHS提供限制豁免申请时(仅限符合豁免条件者),含有该物质的EEE得置於市场,并应遵守REACH授权规范。
RoHS 提案列入限制之物质已列於REACH法规附录14授权清单中,如果RoHS限制规范没有豁免条款时,REACH授权规范适用使用该物质的EEE制造商,但在RoHS规范的限制下,该产品不得进入欧盟市场。如果RoHS限制规范设有豁免条款时,应遵守REACH授权规范,评估符合豁免条件物质继续使用之附加价值
物质尚未列於REACH法规附录14,也不受RoHS限制。物质可进入列入REACH授权清单之法规程序,待RoHS能有效控管风险时,设置含有该物质EEE豁免条款,或暂缓物质进入REACH授权清单与列入RoHS附录2,评估法规程序期程。
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来源国际化学品法规电子短讯35-103.8.15
经济部工业局REACH宣导网站:http://www.chemexp.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