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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授權規範規定列於附錄14之物質不得在落日期限後使用,除非廠商於申請期限內提出授權申請。歐洲化學總署(ECHA)列出各物質的授權申請時 間,企業應於最終截止日前提出授權申請。此外為釐清企業對REACH規範第58(1)(c)(ii)條的疑慮,ECHA表示企業提出授權申請,等待歐盟執 委會確認收到申請並做出決策期間,即使物質已進入落日期限仍可繼續使用該物質。
經濟部工業局提醒您及早尋求物質替代方案,風險於可控管範圍內預計繼續使用授權物質的企業,應向ECHA提出授權申請,並密切注意授權申請的時間。
參考資料
參考資料來源國際化學品法規電子短訊33-102.07.15經濟部工業局REACH宣導網站:http://www.chemexp.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