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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布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於 2013年9月起正式实施,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591号令),化学品生产、进口企业(以下简称化学品企业)应依该办法对其生产或进口的化学 品进行清查及物理危险性辨识,并建立化学品物理危害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若符合下列条件的化学品须向鉴定机构提出物理危险性鉴定申请:
- 含有一种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成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之化学品;
- 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 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超过1吨,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 已经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发现有新物理危害性的化学品。
化学品企业取得鉴别报告后须编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报告,包含化学品名称、重要成分讯息、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或相关数据及其来源、分类结果等内容,并向 国家安监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提交分类报告经评估审核确认为危险化学品者,除编制安全资料表与标示外,亦须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登 记。
经济部工业局提醒我国输中厂商持续关注进口或制造产品中之成分是否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并确认其物理危险性,主动提出鉴定申请与提交分类报告,必要时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以确保合法及维护商业权益。
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来源国际化学品法规电子短讯39-102.08.12经济部工业局REACH宣导网站:http://www.chemexp.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