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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REACH法規(Regulation EC 1907/2006, Registration, Evaluation, Authoris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以列管高度關切物質(Substance of very high concern,SVHC)與附錄17限制物質之作法管控進入歐盟境內之成品中高危害物質。其中附錄17明定限制物質之適用範圍與限制,而高度關切物質則 依其持久性、生物蓄積性、毒性 (PBT)、高持久性以及高生物蓄積性(vPvB)及同等關注的危害辨識標準不斷新增列管SVHC物質,要求成品(article)中含有SVHC物質之 廠商於產品中的濃度高於 0.1% (重量百分比),同時每年於歐盟境內製造或銷售該物質總量大於1噸時需進行通報與通知之相關規範。
目前最近一次歐洲化學總署公告列管高度關切物質於2013年6月20日,所有列管項目經過該次新增與整併後,現階段最新候選清單上的高度關切物質共計達到 144項(請見參考資料),預計於今年年底將新增至151項,同時,歐盟執委會亦於2013年11月公布SVHC評估藍圖(SVHC Roadmap),表示將持續細化其中的執行步驟,加強至2020年列管400項SVHC目標之相關工作。
隨著歐盟REACH法規的高度關切物質清單不斷新增列管物質、無噸數級距下限的供應鏈與消費者溝通回覆要求,及判斷產品適用SVHC範疇之嚴峻挑戰下,我 國廠商因應REACH規定成品規範與跨國供應鏈原物料運用,受到加嚴的各式限制與衝擊,經濟部工業局更新國內歐盟REACH法規高度關切物質和限制物質之 測試實驗室調查結果如下表供廠商參考,建議我國廠商主動提供下游客戶物品安全使用的充分說明與聲明文件,同時積極尋求安全物質解決方案與避免潛在列管高度 關切物質出現。
參考資料: 參考資料來源國際化學品法規電子短訊51-102.12.06經濟部工業局REACH宣導網站:http://www.chemexp.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