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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規範中要求供應鏈雙向溝通,下游使用單位須提供供應商物質用途資訊,使REACH註冊者能夠針對物質用途進行化學安全評估。下游使用單位並應落 實供應商規範之相關措施以確保物質安全使用,當物質危害資訊更新或風險管理建議不適用時,必須告知供應商。下游單位所使用的物質列入授權或限制清單時,亦 應採取相關規定措施。若下游使用單位屬於調配商(formulator)時,還另需提供消費者混合物安全使用方式與危害資訊,同時遵守CLP規範;成品製 造商必須依據REACH規範第7條辦理註冊與通報,以及第33條訊息傳遞之工作。
第二屆調和執法行動(REF-2)期間為2011年5月至2012年3月,查核1,181家廠商,約6,900項純物質、4,500項混合物,以及 4,500件安全資料表。訪查對象主要以下游使用者為主,半數以上受訪之下游使用者同時是製造商、進口商、唯一代理人的身分。報告結果指出,67%至少違 反一例REACH、CLP規範,且其中最常見的違規情形分別為:違反預註冊規範(8%)、CLP提報程序問題(15%)、未能保存必要資訊(20%)、風 險管理措施不足(12%)等四項。面對違規情況,查核單位分別祭出口頭或書面建議、行政命令、罰款與告訴。不過查核行動措施與制裁仍溫和適當,多是要求企 業限期改善,僅有少數處以罰款。
其中發現超過半數(52%)的安全資料表(SDSs)有瑕疵,而且有20%企業安全資料表所提供之訊息與其物質或混合物的標示不一致。不同規模企業之間同 時出現這項問題,顯示企業規模不直接影響安全資料表的品質與可信度。此外報告資料亦指出近2/3的企業有能力自行編製安全資料表,但同時也有1/5的企業 將這項業務外包。
為協助廠商能有效達成REACH與CLP規範,歐洲化學總署(ECHA)提出以下建議:
- 呼籲業界展開企業內部REACH與CLP相關教育訓練,特別小型的下游使用者對REACH規範認識有限,甚至一無所知。企業應特別注意並予以控管。
- 企業應多加利用ECHA網站,深入瞭解REACH、CLP規範。此外建議企業向各國諮詢平台或主管機關確認法定的責任義務。
- 當規範責任關係人分屬不同的會員國時,電子資訊交換系統(EIES)有助於解決REACH/CLP稽查行動的問題。
- 加強會員國REACH/CLP查核主管機關之間的合作
- ECHA應舉辦種子師資教育訓練,主題包括暴露情境、延伸安全資料表、評估安全資料表/延伸安全資料表所列之現行風險管理措施,以及如何滿足風險管理措施。
由此次歐盟稽查經驗透露出SDS的建立與保存對於多數下游使用者的挑戰與困難,提醒我國出口廠商應依規範主動提供SDS資訊,如屬於出口成品之廠商也需密 切注意SVHC的清單更新,隨時符合通報與通知之相關規定。同時,歐盟執法行動更可看出歐盟REACH持續積極落實對會員國之執法與稽查行動,第三階段的 執法也持續針對海關查驗與唯一代理人的合法性進行稽查與監督,我國輸歐廠商尚未正式啟動REACH相關因應之廠商不可再心存僥倖、靜待其變,建議應持續關 注並積極對應與安排,以確保自身之出口商業權益。
參考資料
參考資料來源國際化學品法規電子短訊49-102.10.31
經濟部工業局REACH宣導網站:http://www.chemexp.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