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最新消息 > 活动 > 成品输欧你一定要懂的REACH规范 201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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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中的物质也要注册吗?
根据REACH第7(1)条,当个别制造商或进口商的成品含有之物质年总量超过一吨,而且成品正常或合理使用下预期会释放物质时,制造商或进口商必须注册成品中的物质。不过如果物质注册时的注册档案已经包含成品用途时,成品制造商或进口商就不用再注册。
成品通报(notification)是什么?
REACH第7(4)条规范,成品制造商与进口商有义务通报,当成品含有高度关切物质,而且满足以下条件:
- 物质是可能列入授权的高度关切物质(第57条);且
- 个别制造商或进口商成品中的物质年总量超过1吨;且
- 物质在成品中的浓度超过0.1%(W/W);且
- 成品正常或合理预期使用,包括弃置时,无法排除人体与环境暴露於高度关切物质之下
成品中高度关切物质通报(notification)自2011年起生效,新的高度关切物质经公告6个月后应向主管机关通报。而且当成品正常或合理使用, 预期无法排除人体与环境暴露时,制造商或进口商必须提供适当的成品指示说明。通报资讯包括公司名称、物质辨识、分类、标示资讯,以及物质在成品中的用途与 成品本身用途的描述。不过如果该成品使用用途已经注册的话,则可免除通报,所以厂商计画通报前,应先向供应商且/或贸易伙伴确认成品用途是否已经注册。
举例来说,制造商制造两种成品A与B,年总量分别为1,000吨与600吨,SVHC的含量分别为1,100kg及700kg,因此依据REACH之规 定,A成品必须通报,因为SVHC总含量超过1吨且浓度超过0.1%(W/W)。另一个情况,当两项成品C与D年总量分别是800吨和600吨,SVHC 含量分别为900kg及300kg时,这两项成品即使SVHC浓度已超过0.1%。也因为年总量低於1吨不需进行通报。
供应链资讯传递
根据REACH法规第33条,若成品中含高度关切物质浓度达0.1%(w/w),制造商与进口商必须进行供应链资讯传递,提供顾客与供应商足够的成品中高度关切物质安全使用资讯,规 范中要求应至少提供高度关切物质之名称,但企业也应了解多数时候只有物质名称并不能确保物质安全使用,因此企业应进一步思考产品的下游生命周期(包括弃 置),以提供下游充足的物质安全使用资讯,包括可能的暴露途径;物质的健康与环境危害;成品安全运作的暴露控制型态或个人防护措施。
当消费者要求提供安全使用资讯时,成品供应商应在45天内无偿提供。 提供资讯时并无标准格式,应以接受成品或消费者使用的方便性为考量,例如ECHA公布的指引建议企业提供一般消费者制式的回覆信件,但专业使用者则应针对 个别用途提供指引,或根据成品使用者的需求,调整既有的用途及包装指引。建议企业应备齐标示资讯,设置网站提供最新资讯,或利用产业协会发展的格式,尽早 展开供应链资讯管理工作。
当制造商或进口商内部可能没有法规要求的资讯时,应先向供应商询问是否能提供资讯,利用供应链资讯传递,来完成法规要求资讯的搜集。
成品指引
参考资料来源国际化学品法规电子短讯11-103.3.21
经济部工业局REACH宣导网站:http://www.chemexp.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