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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REACH要求含有高度關切物質(SVHC)之成品廠商需於特定情況下進行相關規範如通報與通知之符合,依據歐盟REACH法規針對成品的定義指出, 成品主要係指經由製造過程而形成一特定形狀、表面或設計的物體,且該形狀、表面或是設計決定其功能遠超過內在的組成物質。其中,決定化學品是否為成品的形 式,主要須依據該成品的形狀、表面、設計,以及功能等組成要項是否有符合成品的定義來判定。
我國輸歐廠商因應歐盟REACH法規的首要任務,是能夠辨識出輸歐產品的型態。歐盟REACH法規對於化學品的形式是有特定的定義與相對應的規定。為方便國內廠商能快速辨識輸歐產品的型態,可參閱參考資料1的流程圖進行判斷。進行判斷時應同時須考慮下列因素:
因素1:功能(function):
成品的功能主要取決於該成品的主要用途,例如以印表機中的墨水匣為例,墨水匣的最主要功能就是將墨水印在紙面上,功能的展現即為成品的最終呈現,因此無須考慮更複雜的技術層面才能判斷出功能。
因素2:形狀、表面和設計(shape, surface and design):
形狀、表面和設計主要係指成品的物理性外觀,相較於組成成分是更容易瞭解。形狀是指物體的三維化展現,包含長度、寬度和深度;表面是指物體的外層;而設計 則是指最有利於展現物體特定目的呈現方式。例如,紡織品的設計主要是取決於紗線中纖維的纏繞方式、纖維的編織方法,以及紡織品的表面處理等。
因素3:包裝(packaging):
物質、混合物和成品通常使用紙箱、包裝材或是錫罐等容器包裝,包材不屬於被包裝物體的一部分。歐盟REACH法規認定包裝使用的材料為成品。
然而除考慮上述的3種因素外,輸歐廠商須能針對各自輸歐的化學品,利用參考資料1的流程圖與問題組進行判斷。
範例1:彩色蠟筆(wax crayon):
彩色蠟筆主要由石蠟和色料所組成,用於著色與彩繪,然而彩色蠟筆在功能使用上,其形狀/表面/設計的相關性不如內含物質的展現,因此彩色蠟筆可被視為是混合物。
範例2:墨水匣(printer cartridge):
可依據參考資料1,表1的問題類組1進行推論。若調色劑/墨水從墨水匣中分離,然而調色劑/墨水仍可展現其印製在紙上的功能(1.1);墨水匣的功能僅作 為容器和控制釋放速度的載體(1.2);而墨水匣會因為內含調色劑/墨水的用罄而面臨丟棄(1.3)。綜合上述推論,墨水匣可視為是成品與物質或混合物的 結合物體。
範例3:溫度計(thermometer)
可依據參考資料1,表1的問題類組2進行推論。當溫度計無內含物質或混合物時,無法展現溫度,則該溫度劑無法使用其功能(2.1);溫度計的主要功能是作 為溫度的展現,與物質或混合物的展現無關(2.2);而溫度計的丟棄通常是伴隨著內含物質或混合物(2.3)。綜合上述推論,則溫度計可被視為是成品。
參考資料
參考資料來源國際化學品法規電子短訊12-103.3.24
經濟部工業局REACH宣導網站:http://www.chemexp.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