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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看就懂-危害化學物質輸往紐西蘭與新化學物質登錄 2013-09-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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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化學總署(ECHA)自2009年以來評估了近15,000份之註冊檔案,確保公司提供可靠的化學品危害資訊,以維護歐盟境內的化學品安全。ECHA已在2019年將註冊檔案合規性的比例由5%提高至20%,目前15,000份之註冊檔案佔所有檔案21%,已達到了其法定的註冊評估目標,ECHA也特別針對每年註冊噸數較大(100噸以上)之檔案進行了30%以上的……【更多資訊】參考資料來源國際化學品法規電子短訊 4-113.4.29. http://www.swissreach.tw/hot_490278.html 歐盟發布化學品指標框架 追蹤安全與永續化學品的發展進程 2024-05-06 2024-05-07 202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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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http://www.epa.govt.nz/hazardous-substances/Pages/default.as ...

今年(2013)七月我國與紐西蘭簽署貿易協定,將促進包括化學品相關雙邊貿易,1996年6月紐西蘭通過環境規範重要的改革法案,危害物質與新有機物法 (HSNO Act)。法案分兩階段實施,新有機物條文於1998年7月生效;危害物質規範於2001年7月2日起施行。依據HSNO Act,危害物質取得批准後才可進口、製造、使用。HSNO Act設立環境風險管理部門(ERMA),作為新法執行的主要權責單位,並評估決策危害物質與新有機物規範導入辦法,範圍包括基因改造之植物、動物與其他 生物。2011年7月起,由紐西蘭環境風險管理部門改制成為環保署(EPA)。

危害化學物質定義

進口至紐西蘭時,進口商有責任判斷自身進口之化學物質是否落入HSNO Act之規範中,紐西蘭HSNO Act將具有下列一項或多項危害特性之物質視為危害化學物質:

  • 爆炸性 (eg, 煙火)
  • 可燃性 (eg, 燃料、溶劑)
  • 氧化性 (eg, 過氧化物、次氯酸鹽)
  • 腐蝕性 (eg, 酸、氨)
  • 毒性 (eg, 殺蟲劑、某些工業用化學物質)
  • 生態毒性 (eg, 殺蟲劑、油類)

危害化學物質核准申請

在紐西蘭製造與進口的危害物質需向紐西蘭EPA申請批准,取得許可後才可在核准之狀態下使用。核准申請可分為單一物質申請,或採用「分組標準」 (Group Standard)作為危害物質批准依據。「分組標準」申請適用於使用環境相似、用途相似、特性相似的物質,它的作法是,紐西蘭政府先從各種危害物中挑出 危害特性類似的族群予以分組,然後定義各個分組的「分組標準」,說明化學物質安全操作管理辦法,多項分組標準要求產品的危害成分必須列於紐西蘭化學物質清 單(NZ Inventory of Chemicals, NZloC)。

EPA網站中提供危害化學物質之相關資訊

網站(http://www.epa.govt.nz/search-databases/Pages/default.aspx), 除公布經核准的所有危害化學物質申請,紐西蘭化學物質清單(NZloC)彙整收錄所有符合分類標準的產品危害成分也公布在網站上。因此製造商或進口商有新 產品時,可利用EPA網站確認危害化學物是否已經核准使用,或查詢其危害成分是否已列於NZloC,滿足「分組標準」。新化學物質首次製造或進口至紐西蘭 時必須通報主管機關,繳交新化學物質成分滿足「分組標準」之申請表。而經通報的新化學物質也不定期更新納入化學物質清單。

核准申請流程

申請批准的程序依據產品類型有所差異,以下分類提供進一步的申請步驟:

 

預設管制條例(Default Controls)

任何危害物質取得批准時,同時必須遵守管制條例,避免並管理危害物質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在作法上,紐西蘭政府採取預設管制(Default Controls)措施的方式執行。運用「辨識規範」、「包裝規範」、「緊急管理規範」、「分類1-5型管制規範」,預設危害物質的各項管制措施。物質進 一步申請核准時,主管機關根據物質的數量、危害程度、類型與分類等實際狀況調整管制措施,執行的管制措施可能增加或減少。

管制條例諸如以下:

  • 危害物質必須有合宜的包裝與標示
  • 工作場所負責處理危害物質的人員必須穿戴個人防護設備
  • 存放大量液體危害物質的廠址必須有標示看板,並設有二次圍阻體
  • 特定高危害物質需由合格處理人員管制

危害物質額外申請進口許可(import permits)

HSNO要求以下物質進入紐西蘭需申請額外之進口許可:

  • 爆炸物(包含煙火),EPA發出的核准進口許可文件,須提交給紐西蘭海關。
  • 多氯聯苯(PCBs)與孩童的筆與水彩顏料須取得紐西蘭衛生部(Ministry of Health )批准。
  • 斯德哥爾摩公約管轄之持久性有機汙染物,如阿特靈(Aldrin)、可氯丹(chlordane)與多氯聯苯(PCB)等須於進口前申請額外之核准文件,並將相關文件交給海關。這項申請規範包含實驗室使用的分析標準物質。

2013年7月台紐經濟合作協議正式簽署,將使得我國與紐西蘭間的貿易合作更加頻繁,經濟部工業局提醒我國化學品出口企業應於出口至紐西蘭前確認是否符合當地法規,並持續關注法規最新動態,維護您的商業權益與市場先機。

參考資料


參考資料來源國際化學品法規電子短訊42-102.09.03
經濟部工業局REACH宣導網站:http://www.chemexp.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