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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处理成品(Treated Article, TA)
BPR(Regulation 528/2012)除了影响杀生物剂,部分成品也受到管制。所谓的杀生物剂指的是提供给使用者的任何物质或混合物,由1种或多种活性成分组成、产生,或含 有1种或多种活性成分,利用除了物理作用外的机制来破坏、遏阻、使其无害化、预防或控制有害生物体的活动。BPR规范的TA则是指经1种或多种杀生物剂处 理过或蓄意添加於其中的任何物质、混合物或成品。且当TA主要功能是杀生物时,必须视为杀生物剂,并应符合杀生物剂活性成分应取得授权之规范。此外贩售经 处理成品的厂商有义务提供消费者相关资讯,若消费者要求厂商提供有关资讯,厂商必须在45天内无偿提供。BPR规范经处理成品有以下情况时,制造与进口商 有责任提供清楚的标示,使消费者易於了解:
- 当经处理成品具有杀生物剂性质时;
- 用於处理成品的杀生物剂,其活性成分取得授权时主管机关规范的附款条件时
标示应提供或呈现以下资讯:
- 说明成品含有杀生物剂产品,或经杀生物剂处理之产品
- 经处理成品具有哪些实质杀生物特性
- 未违反CLP第24条规范(允许注册要求中不便透漏的物质可用替代名称替代)下,列出杀生物剂产品含有的所有活性成分名称。
- 列出杀生物剂产品含有的所有奈米材料名称,名称后面应附上含有括号的(奈米)字样。
- 所有相关的使用说明,包括使用成品含有杀生物剂或经杀生物剂处理,应采行的防范措施
过渡期措施-180天宽限期
自2013年9月1日起,使用在处理成品的杀生物剂,其所含的活性成分必须取得授权,除活性成分的相关产品类型正在接受评估者,其余的活性成分最慢 2016年9月1日必须退出市场。因此经处理成品的厂商应在2016年9月1日以前提出完整的授权申请档案,包括相关的产品类型资讯,产品才可以继续在市 场贩售。但若是处理成品所使用或添加的活性成分,其相关产品类型未能取得授权批准时,未核准通知发出后180天内成品需退出市场。
英国爱尔兰立法落实BPR、各国准备上路
为接轨欧盟杀生物剂规范,英国卫生安全局日前通过两项法案,2013年9月1日起英国与北爱尔兰同步实施欧盟杀生物剂法规(BPR)。欧陆方面,因应施行 日期到来,欧盟会员国主管机关相继提供谘询平台服务,协助中小企业熟悉欧盟杀生物剂法规。芬兰化学品安全局(Tukes)设有服务专线,荷兰植物保护产品 与杀生物剂授权署(Ctgb)亦整合国家系统与ECHA谘询平台相容,使国内平台能与其他国家平台交换与分享资讯,达到调和整合的目的。提醒我国输欧企业 持续关注法规谘询,寻求专业协助,经济部工业局将持续发送欧盟杀生物剂法规相关资讯,协助国内厂商因应调整,维护您的商业权益与市场先机。
参考资料
- http://echa.europa.eu/regulations/biocidal-products-regulation
- Annex I(List of approved active substances)
- The Biocidal Products and Chemicals (Appointment of Authorities and Enforcement) Regulations 2013
- The Biocidal Products and Chemicals (Appointment of Authorities and Enforcement) Regulations (Northern Ireland) 2013
- http://newsletter.echa.europa.eu/home/-/newsletter/entry/4_13_setting-up-national-biocides-helpdesks;jsessionid=EBCB2C9FD753E009826888A07B434DFB.live1
参考资料来源国际化学品法规电子短讯41-102.08.27
经济部工业局REACH宣导网站:http://www.chemexp.org.tw